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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可以由雇主與雇員簽訂,員工離職時,必須遵守保密協議,如果違反了保密協議,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承擔責任,那么員工保密協議能否約定違約責任?錦盾合同律師咨詢免費:
員工保密協議能否約定違約責任?
雇主和雇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可能會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訂草案
第23條.雇主與雇員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雇主的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于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雇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合同中與員工簽訂競爭限制條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雇主支付違約金。
第8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爭限制,給使用者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密協議和競爭限制協議的區別。
秘密義務一般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附帶在勞動合同上的義務,勞動者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使用者和勞動者是否簽訂了秘密合同。競業限制是由雇主和雇員之間的約定產生的,沒有約定的,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保密義務工人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不限于就業權。此外,競爭限制義務不僅限制了工人的泄露,也限制了工人的就業,使工人承受了沉重的負擔。
一般情況下,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有商業秘密,就有工人的保密義務,競爭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2年。
雇主無須就其保密責任向雇員支付保密費用,但須按月向競業限制期內的雇員支付經濟補償。
雇主可以與企業內所有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但只能與雇主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有保密義務的其他員工簽訂不競爭合同。
員工保密協議能否約定違約責任?如果雇主和雇員之間簽訂了保密協議,那么違約責任就會在保密協議中進行約定,一方出現違約,就會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